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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09 10:04 来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英文:Sichuan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SCF。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行业性、枢纽型、平台型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汇善成流,共享更美好生活。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慈善募捐:建立各类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二)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三)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扬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等文化活动。 (四)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五)推动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六)参与政策制订: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主动收集行业内外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七)维护捐赠权益:为在全省开展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提供帮助,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八)推动行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省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订和推广本省慈善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九)开展行业服务:依法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符合慈善法要求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四)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三)完成本会委托有关事项;(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反映情况,主动分享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七)协助发展新会员,壮大慈善力量;(八)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通过捐赠善款善物、贡献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式,为携手提升慈善领域影响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及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凡具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慈善福利机构、各界知名人士,按照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不享有第(一)项权利,其他(二)(三)(四)(五)项权利与其他会员同等享有。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免交会费;(二)可推荐担任本会名誉职务;(三)优先入选本会专家库成员。 名誉会员除履行会员义务第(一)(二)(三)(四)项外,还有以下义务:(一)积极争取更多国际或国内外有助于四川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活动在我省召开;(二)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对慈善事业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三)积极弘扬慈善文化。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二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八)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可综合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 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因会员单位内部调整原因导致的理事变更事宜;(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含名誉会员、会员代表)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或修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增补、罢免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十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除第十八条(一)(四)(五)(七)所明确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制定议事规则及相关内部运行机制,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履行本届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并制定会长会相关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理事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及职务;理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召集会领导召开会长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五)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理事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秘书处各部门,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各项管理制度等,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秘书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七)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由 3-9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和经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监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本会财务状况;(二)监督本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四)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存在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永久性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约定提取等。

  第四十七条 会员按要求缴纳会费,本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原则上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须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民政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事项、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 2024 年4 月9 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