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建立完善社区团队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携手各社区团队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开展沟通会商,全面加强社区团队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对暂不符合社区团队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携手社区团队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对象,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
《意见》要求,加强社区团队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等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原社区团队办事处)等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创新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途径方法。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强物质帮扶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类救助帮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期间,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主题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
《意见》强调,落实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对贡献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给予激励褒扬,并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为切实做好社区团队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意见》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